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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陕西省汉中市农业乡村局以汉农发〔2024〕127号文件发布了2024年度农业综合法律典型事例,10起典型事例中,种业占2起,概况如下:
随即安排农业法律人员对该公司在汉中市出售该种类玉米种子的状况做全面核对。经核对,城固、洋县也有种子运营门店出售该公司的该种类玉米种子,法律人员同步进行了法律抽检,经省农作物种子检验站判定,成果与在西乡县监督检查时抽取的该玉米种子检验成果共同。
经汉中市农业乡村局立案查询,当事人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市西乡、城固、洋县出售的该种类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合计在我市出售该种类假玉米种子390公斤,货值为3120元。当事人出售假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在裁量权基准(2023版)》种子类第4项之规则,汉中市农业乡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中止运营假玉米种子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一起,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农业乡村主管部门也依法对在本县出售该种类假玉米种子的违法主体给予了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0日,洋县农业乡村局接到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主张立案查处溢水镇某庄稼医院未按规则实行种子存案”的陈述。经洋县农业乡村局立案查询,洋县某庄稼医院于2024年1月12日从汉中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某玉米种800kg,购进单价32元/kg,2024年6月20日给公司退回该玉米种520kg,截止8月27日,售出该玉米种280kg,价格35元/kg,货值金额9800元,在此期间未按规则向农业乡村主管部门请求存案。洋县某庄稼医院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则存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则,洋县农业乡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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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陕西省汉中市农业乡村局以汉农发〔2024〕127号文件发布了2024年度农业综合法律典型事例,10起典型事例中,种业占2起,概况如下:
随即安排农业法律人员对该公司在汉中市出售该种类玉米种子的状况做全面核对。经核对,城固、洋县也有种子运营门店出售该公司的该种类玉米种子,法律人员同步进行了法律抽检,经省农作物种子检验站判定,成果与在西乡县监督检查时抽取的该玉米种子检验成果共同。
经汉中市农业乡村局立案查询,当事人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市西乡、城固、洋县出售的该种类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合计在我市出售该种类假玉米种子390公斤,货值为3120元。当事人出售假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在裁量权基准(2023版)》种子类第4项之规则,汉中市农业乡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中止运营假玉米种子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一起,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农业乡村主管部门也依法对在本县出售该种类假玉米种子的违法主体给予了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0日,洋县农业乡村局接到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主张立案查处溢水镇某庄稼医院未按规则实行种子存案”的陈述。经洋县农业乡村局立案查询,洋县某庄稼医院于2024年1月12日从汉中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某玉米种800kg,购进单价32元/kg,2024年6月20日给公司退回该玉米种520kg,截止8月27日,售出该玉米种280kg,价格35元/kg,货值金额9800元,在此期间未按规则向农业乡村主管部门请求存案。洋县某庄稼医院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则存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则,洋县农业乡村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